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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荣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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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07〕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永嘉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事项,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永嘉县科技发展规划,由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四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估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五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公布确定的项目和经费。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制度。对于立项的计划、项目,可不给经费资助。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在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管理体系。
根据我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县科技计划分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在农业科技计划下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专项。
第九条 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优先支持支柱产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等项目。
第十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额度,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配套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在5万元以下(含5万
元)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在5-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区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创新技术研究,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
配套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承诺匹配县财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科技行政部门逐步推行主动设计和招投标。
第十三条 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全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誉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相关专业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承担一项县级在研项目;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项目申请者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
第十五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知识产权清晰。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永嘉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重大、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季度末单位财务报表;
(三)重大项目查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立项程序。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期下达。
(一)申请受理。项目申请者申报的项目需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请。
(二)项目初审。县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形式审查、实施的必要性、项目的可行性、申请单位及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专家评估。重点和重大项目立项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项目和经费审定。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项目初审和专家评估意见,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五)公示。对审定的项目及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六)联合发文。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得到排除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七)签定合同。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须由县科技行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实施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县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重点和一般项目不超过二年。个别农业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实施期限。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或者需要变更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终止或变更履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重大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采取书面验收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
(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答复。县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答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的;
2.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3.超过原定计划合同约定的实施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三)验收。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四)结论。验收小组应作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结论。
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应当作出通过验收的结论。对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仍没有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县级新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合同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负责人,自该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县级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的科技项目。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和承担单位信用情况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县施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管理 计划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科技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