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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的 通 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求推动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7〕86号)和《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温市科发〔2017〕2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县现有专利产业化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费列入县财政科技经费,其工作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4.申报单位拥有申报项目的完全知识产权,且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审核立项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本):
四、事后验收
第八条 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的创新性、销售情况、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如有必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评估意见。通过评估即视为通过县科技局的验收。
五、补助标准
第十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标准如下: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跟踪、监督项目发展情况,帮扶企业如期完成申请书提出的产业化主要指标,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七、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0日实施,原《永嘉县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永政发〔201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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