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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8-7 15:02:26


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扶持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规范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08号)、《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必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从事科技   研发服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基础且近年来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六)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七)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八)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科技型(创新)企业认定程序:

(一)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给予认定,并颁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七条 已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认定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科技型(创新)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如需保留称号,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八条 已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因偷、骗税而受到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九条 被认定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给予推荐立项。

第十条 对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创新型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