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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永嘉县科学技术局    作者:县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8-7 20:28:34

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扶持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规范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08号)、《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04〕33号)、《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温市科办〔2010〕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永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必须依法在我县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500万元的农业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年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比例不低于2%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第五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

(五)、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职工花名册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审查与认定

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表》,经企业所在功能区或镇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对企业进行整体情况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择优选择进行认定。

(二)公示与发文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并授予“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或“永嘉县农业科技企业”称号。

(三)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八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

1.企业被依法终止;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科技(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十条  申报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原则上从县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中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纳入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县科技局给予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10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