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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8-7 20:40:10

(温委办发〔2017〕11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规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76号)作部分内容修改。

 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第六条“对于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对市、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对市、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修改为:“对于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并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相关政策规定,从迁入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奖励返还给各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奖励返还给各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从科技项目立项、融资、专利申请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现将修改后的政策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5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加大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在国内上市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总额100万元补助,其中完成股改后补助15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补助35万元、上市后补助50万元;对于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温州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

 四、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50万元。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800万元、300万元。对承担温州市域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资金的10%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六、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对于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并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相关政策规定,从迁入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奖励返还给各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奖励返还给各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从科技项目立项、融资、专利申请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七、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实施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加快突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共性关键技术;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在特色优势产业的应用攻关。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一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九、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支持科技服务业做大产业规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市、区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涉及市区相关企事业单位资金补助,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并根据现行财政分配机制由市、区分别承担,各县(市)参照制定政策执行。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